一、有机肥生产环节补贴
(一)申报单位条件
1、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,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,有固定生产场所、实行周年生产、年生产能力达到1.5万吨以上的有机肥生产企业。
2、有省级以上的肥料产品登记证(含临时登记证)和肥料产品检验报告。
3、以所在省市辖区内农作物秸秆、畜禽粪便、食用菌下脚料等废弃有机物和其它农产品加工下脚料为主要原料。
4、设备先进、有本年度技改方案,符合环保要求,无不良记录。
5、技术方案完善可行,有较强资金自筹能力。
(二)补贴内容及要求
1、主要对本年度有机肥生产企业设备购置、技术改造和水、电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。
2、原则上补贴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30%,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40万元。近五年内享受政府补贴的,相同建设项目不得享受补贴政策。
(三)操作程序
1、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农业、财政部门申请,申报材料包括《2015年市有机肥项目申报书》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肥料产品登记证复印件、项目立项、环评报告等一式四份。区农业、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农委、财政部门联合申报。
2、按照择优扶持、竞争立项的原则,市农委、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,确定扶持企业,并下达补贴资金。
(四)组织验收
1、项目完成后由企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,整理资料,并向区农业、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。
2、区农业部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报告后,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照市下达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,验收合格后,由区财政拨付补贴资金,并将验收材料报市农委、财政局-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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